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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海关总署全面推行进口危险品检验模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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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包装,包装礼盒定做,稻香村包装,2023年4月7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临沂吸塑包装),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实施批批“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从2023年4月13日

政策解读-海关总署全面推行进口危险品检验模式改革

   2023年4月7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临沂吸塑包装),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实施批批“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从2023年4月13日起正式实施。

   海关总署于2022年12月1日在上海海关试点推进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改革内容为调整检验监管模式,分类设定作业环节和比例,分情形下达作业指令,实施口岸、目的地联动监管。为进一步探索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的适用性,总署决定在上海海关试点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于2023年1月16日至2月28日,增加广州、黄埔海关两个进境口岸关区,南昌、长沙海关两个进口目的地关区。为更深入推进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于2023年3月底前继续开展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形成可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于2023年4月13日起正式全面推行进口危险品检验监管模式改革。

   在保持“抽批检验”原则不变的基础上,将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口岸批批验核”模式,调整为“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其中目的地查验作业k2进口包装的仓库或生产线进行,也可以在口岸之外的危险品储存场地进行,该储存场地应符合相关资质条件。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时,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填报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病毒包装步骤)、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标签设计)和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等,并按照申报货物项分别上传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后,应及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检查通知。

   根据进口危险化学品属性和危险货物包装类型,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分类设定检验的作业环节(地点)和比例。对于泄漏风险高的,主要在口岸环节实施;对于泄漏风险低的,主要在目的地环节实施,并在口岸环节实施较低比例的检验,进行风险验证。

   运输包装标记和运输警示标签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以及与相应运输方式国际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符合性;

   海关工作人员根据货物类型及属性等内容,按相应国际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相关货物进行取样送检。海关抽样后,货物要继续存放在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储存场地,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准销售和使用。

   经海关工作人员现场检查货物及包装(包装林)无异常情况,且抽样送检结果合格的货物,该货物即通过海关检查,准予使用或者销售;如现场检查和取样检测中有任何一项未通过,则海关将对该批货物按有关规定实施分类处置措施。

   海关总署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海关危险品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严密全流程监管链条,加强业务指导与监控,确保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职责落实到位。